一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(包括农村地区),严格执行国家民用清洁煤炭(GB34169-2017无烟1号、GB34170-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)质量标准,严禁销售和使用未达到清洁煤炭质量标准的散煤,销售网点要“进清洁煤、卖清洁煤”,用户要“买清洁煤、用清洁煤”。
二、临沂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:①民用散煤:全硫(St,d)≤0.5%,灰分(Ad)≤16%,挥发分(Vdaf)≤12%,发热量(Qnet,ar)≥25.09MJ/kg(6000大卡),其中,兰炭全水分≤12%;②民用型煤:全硫(St,d)≤0.5%,灰分(Ad)≤25%,挥发分(Vdaf)≤12%,发热量(Qnet,ar)≥24MJ/kg(5740大卡),其中,蜂窝煤发热量(Qnet,ar)≥21MJ/kg(5000大卡)即可,灰分不做要求。
三、严格规范煤炭经营网点。所有散煤经营销售网点都要按照整治标准验收,验收合格挂“临沂市清洁煤销售单位”牌。自9月1日起,未经验收挂牌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缔。
四、用户应到挂牌经营的正规散煤销售网点购买清洁煤炭,不得通过非法销售、私自零售、网上零售等渠道购买质量不达标的非清洁煤。对通告发布前已经购进的非清洁煤,可到各县区指定的工业煤炭销售网点(打12345咨询)按市场价格回购。
五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。对未经验收挂牌、流动销售、无证经营及其他违规销售散煤(包括网上、电话销售等)的,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依法顶格处罚,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;对销售不达标清洁煤炭、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的挂牌经营网点,一律予以摘牌取缔并依法顶格处罚,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。
六、除环保设施达标的企业外,严禁其他企业和工商户(小作坊、小洗浴、小饭店等)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清洁散煤,一经发现,一律责令整改按日计罚、直至停业整治。
七、对城乡居民、住户和种养殖(蔬菜等)大棚等发现使用非清洁煤的,进行溯源倒查,追究销售单位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。
八、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设立举报电话,鼓励群众对违规经营销售、储运、使用非清洁煤和清洁煤以次充好、掺杂使假等行为进行举报,经核查属实的,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-1000元奖励,举报电话:1234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