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11月7日,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目的是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,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、改善电力供需状况、促进新能源消纳,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、完善峰谷电价机制、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、恢复尖峰电价机制、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、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,作出详细规定。
其中,“煤改电”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(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—20时,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。
一、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
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,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,其中,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。
二、完善峰谷电价机制
1、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、平段、低谷三段各8小时,高峰时段为10—14时和17—21时,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,其余时段为平段。
2、峰谷比价为1.64:1:0.41。
三、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
每年1月、7—8月、12月,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,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.71:1:0.47。
四、恢复尖峰电价机制
1月、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—19时,7—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—14时和20—21时,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%。
五、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
城乡居民“一户一表”用户、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,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,高峰时段为每日8—22时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.03元;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.12元。“煤改电”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(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—20时,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。
六、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
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,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,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、反映各时段价格,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。
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,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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